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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要债公司讲解新《公司法》第54条之应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偿还公司的欠款
发布时间:2024-07-20 09:57:46 人气:27 来源:惠东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d.hflmwl.com/
新《公司法》生效后,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结首例债权人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出资到位,对公司的欠债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简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仲裁了公司,并获得了赔偿,但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于是员工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名下也未发现财产,于是案件终本了。
员工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虽然该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还未到,但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追加了该股东,并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员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于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股东需要提前出资的规定,还有: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标题:台州要债公司讲解新《公司法》第54条之应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偿还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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