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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要债公司介绍诉讼时效的适用——C公司诉D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20 09:51:14 人气:25 来源:惠东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d.hflmwl.com/

【案情简介】

原告:C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律师、王鹏占律师

被告:D房地产公司

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署《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某项目4-5#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7年8月7日工程完工,2018年1月16日原告提交验收材料,2018年2月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经结算,本工程总价款为1284000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941110元,尚余34289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第一,原告起诉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1日起的逾期工程款,截止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该工程款的时间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原告主张合同金额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合同款金额; 并且根据原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原告存在因质量问题需要承担的罚款5000元,其主张的金额也未扣减该部分罚款。从侧面也可证明原告提交的某开发公司工程结算单(一),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第三,被告有权拒绝其付款请求,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的约定,甲方在付款的同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争议焦点】

1、原告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原告诉请的依据。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窗制作和安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涉案门窗制作安装项目已经完工,双方也认可验收完毕。依照合同双方约定价款为1305000元,被告在庭审中对结算金额不予陈述,回去核实之后又不到庭进行确认,一直在回避本案结算价款金额的情况;原告请求的总价款1284000元,并扣除罚款5000元和 1260元后为1277740元,该金额在双方合同约定的1305000元的价款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应予支付剩余工程款336630元(1277740元-941110元=336630元),并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原告该项目负责人一直在向被告催要欠款,因此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被告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36630元及利息(利息以3366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依据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在相关纠纷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暂时无法诉讼,也应当及时向被告主张权益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可能的情形,应注意收集相关催要的证据(包括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相关人证等)。

2、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条件、发票开具等事项,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



标题:台州要债公司介绍诉讼时效的适用——C公司诉D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纠纷案
网址:https://hd.hflmwl.com/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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